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军分区关于加强国防动员和兵役法规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15:59:06
APP永久免费入口
发布部门: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军分区
发布文号: 潭政发[2003]30号

(市ぉ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国防动员和兵役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轨道,促进国防动员和兵役工作,现将加强国防动员和兵役法规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防动员和兵役法规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国防动员和兵役法规行政执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加强国防动员和兵役法规行政执法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既给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带来了严峻挑战。只有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和规律,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国防动员和民兵预备役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第二,加强国防动员和兵役法规行政执法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近几年来,国家相继制定颁布了《国防法》、《国防教育法》、《预备役军官法》、《民兵工作条例》,重新修订颁布了《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一系列国防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这些法律法规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体现。国防动员和兵役法规的行政执法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影响和制约了国防动员和民兵预备役建设的发展。第三,加强国防动员和兵役法规行政执法是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国防后备力量是我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国防总体实力的标准之一。在复杂的国际形势下要保持与国际地位相称的国防实力,必须努力建设国防后备力量。因此,必须坚持依法开展国防动员和民兵预备役工作,使国防动员和民兵预备役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二、建立健全国防动员和兵役法规行政执法机制
1、明确执法主体与范围。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是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国防动员和民兵预备役工作职能的军事行政机关,是国防动员和兵役法规的行政执法主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决定在市、县两级军事机关设立国防动员和兵役法制监督室,统一挂牌,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能。行政执法范围为国防动员和兵役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国防、军事、动员、兵役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建设等方面的内容。执法人员为经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培训合格后统一发给《行政执法证》的军分区、县?市?区人武部军事、政治机关现役军官。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必须以市、县(市、区ぉ人民政府名义作出。
2、规范执法程序。市、县两级国防动员和兵役法制监督室要根据国家《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和《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执法中的管辖、立案、调查、审核、听证、决定、送达、执行、复议和立卷等程序,做到依法办案。
3、健全工作制度。军分区和县(市ぉ区人民武装部要健全行政执法请示报告、检查监督、情况通报和登记统计等制度,强化政府监督和内部监督双重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相应的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对超越授权、违反规定造成的错案和执法过错,以及徇私舞弊、执法违法等问题,要依法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三、努力为国防动员和兵役法规行政执法创造良好环境
1、搞好宣传教育。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国防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国防教育和“四五”普法规划,统一部署,同步实施。各级党校要开设国防法规教育课程,定期组织军地干部进行培训或轮训,使地方党政领导和企业法人代表了解国防法规内容。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国防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宣传和推介依法开展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先进典型,为依法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奠定基础。
2、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国防动员和兵役法规行政执法是各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共同职责。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这一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党政主要领导任期目标和年度考核内容。要把国防法规和其他法规的贯彻实施结合起来,做到统一安排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验收。
3、搞好部门配合。国防动员和民兵预备役工作是国家法律赋予每一个单位和公民的义务。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了解掌握有关法规的基本内容,依法指导工作;军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加强国防动员和民兵预备役建设;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依法承担国防动员和民兵预备役建设任务;广大公民要积极履行国防和兵役义务,积极支持参与有关工作;广大人武干部、专武干部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依法履行国防和兵役义务。对消极或拒绝履行国防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经耐心教育不改的,要坚决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与影响的,依法追究治安和刑事责任,切实维护国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