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16: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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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2004]31号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04〕7号)和《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是:服现役满2年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调整士官队伍结构,对部分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接收时间: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接收工作原则上从2003年11月底开始离队,到12月底前基本离队完毕;转业士官离队及接收时间按民政部、总参谋部的通知精神执行。 
二、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教育管理工作,对于确保部队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军队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紧密联系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加强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思想教育工作。通过欢迎会、座谈会、家访、谈心等形式,对退役士兵进行改革形势教育、遵纪守法教育,使他们了解安置政策和法规,正确认识国家当前劳动就业方针政策,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识大体,顾大局,勇敢地参与社会就业竞争,走自谋职业的新路子。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单位要配合做好有关宣传报道工作,大力营造安置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省及本市现行的安置政策法规,从实际出发,全面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中心内容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确保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依法行政,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民政部门要加强调查了解,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下达。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国家赋予每个用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凡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 
(二)深化安置工作改革,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全面推行以自谋职业为主渠道的安置办法。对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全面推行自谋职业。对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以及父母双亡的退伍义务兵和未婚的复员士官实行政府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各级政府要引导退役士兵树立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同样是妥善安置的观念,营造有利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对自谋职业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转业士官,按时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补助标准分别为:对服役满2年的义务兵补助标准为每年2.5万元;复员士官按军龄计算,补助标准为每年2万元,累计最高不超过8万元;转业士官不按军龄计算,一次性发给10万元安家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一半,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自谋职业申请时间:2003年冬季的退役士兵为3月底前,今年转业士官为6月底前,由本人向入伍时户口所在区安置工作机构申请。凡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的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政府不再负责工作安置。 
劳动、工商、税务、社保、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89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将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部门按规定免费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街道接收管理。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城镇退役士兵的择业竞争能力。要把城镇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就业教育培训计划,由市或区安置部门组织,委托劳动部门培训,培训经费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由同级财政补贴,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就业服务。 
(四)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2001年从我市两所高校在校学生中征集入伍的大学生,其退伍后的安置政策,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关于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99号)和2001年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第2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1997年以后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征集入伍,1998年、1999年入伍档案中没有省民政厅统一印发的当年“安置卡”或在非本人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伍士兵;在农村入伍后,购房入户的异地入伍退役士兵,以及档案材料弄虚作假的,不予享受我市城镇退役士兵的待遇。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间,由当地政府发给生活补助费,标准应不低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严格规范征兵优待安置工作,实行全国统一的《优待安置证》制度,《优待安置证》是现役士兵享受优待及其退役后安置的凭证。退役士兵必须服从政府分配,在安置部门发出分配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仍不去工作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五)妥善安置好农村退役士兵。农村退役士兵是发展农村经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力量,各镇政府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他们的培养和使用,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提供优惠政策和相应条件,积极扶持有专长的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原宝安区龙华镇、龙岗区龙岗镇城市化后原入伍是农业户口的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可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待遇。 
四、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认真执行安置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区”。对拒不接受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及其领导评选年度先进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二○○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