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4日10: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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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6]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部门,驻渝独立师以上部队,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实际情况,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的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在总参下达的计划内,部分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退出现役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收时间和方法 
复员士官和退役士兵同时接收,原则上在2006年2月15日前结束。转业士官的档案实行集中交接,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查,原则上在2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接到由市民政局开出的《接收通知》后,3个月内不报到者,由市民政局在2006年7月底前将其档案退回原移交军区士官管理办公室。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退役士兵从今年4月份起,转业士官从转业当年的8月份起,至安排就业或签订自谋职业协议止),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或接收安置地人民政府,按每人每月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10元的标准发给其生活补助费。计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时间,退役士兵不超过今年的12月份,转业士官不超过次年的7月份。 
三、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岗前培训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及时组建退役士兵临时党、团组织,紧密联系退役士兵思想实际,组织他们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引导他们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服从大局,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退役士兵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要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充分利用现有劳动就业网络开辟退役士兵专栏,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等服务。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人民军队保家卫国的丰功伟绩及退役士兵中的先进人物和模范事迹,激发全社会的拥军热情,为退役士兵安置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必须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大局出发,切实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行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应从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中央驻渝单位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要求,积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认真落实政府下达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不得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 
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或予以处罚,并责令其限时完成安置任务。 
(二)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渠道。要继续按照"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原则,采取政府安排就业、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方式,多渠道地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中央驻渝单位和市直属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联合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安置计划,由当地政府下达。凡本系统职工的子女、配偶,由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安置,主管部门不在我市的,由单位直接接收。 
对因军队调整精简提前退役士官的安置,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官同等对待,纳入2006年安置计划。 
由政府安排就业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在开出安置介绍信或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后,就视为已经安置。凡系市政府统筹安置的,由市民政局开具安置介绍信;凡按系统下达的职工子女、配偶安置计划,由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局开具安置介绍信。接收安置单位应在1个月内安排安置对象上岗,不能按时安排上岗的,由接收单位以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补助费。无论接收单位是什么性质或组织形式,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各地要根据具体实际,实行先报到落户,后进行分配安置的办法,尽可能缩短退役士兵落户和办理身份证的等待时间。 
(三)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加大改革力度,更新观念,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公安、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接收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其补助标准义务兵不低于15000元;城镇服现役9年以下(含9年)的复员士官,在15000元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起,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发500元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转业士官不低于30000元,在30000元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起,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发1000元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满10年以上的复员士官,不予补助。其中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另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五至八级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外,另按在乡伤残军人抚恤标准发给伤残抚恤金。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能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严禁以安排就业的名义,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转移到已破产或停产、半停产企业。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重或财政确有困难的区县(自治县、市),市财政将结合中央财政的补助资金,按"三大经济圈"确定标准,予以适当补助。凡"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中央驻渝单位和市直属单位的职工子女、配偶自谋职业的,由接收单位按有关政策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2006年度的安置任务,必须在2006年12月底以前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必须服从政府的安置和接收单位的工作安排。在接到本地区民政部门发出的安置通知后,逾期半年不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民政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置,并将其档案转到本人(配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 
(五)严把安置政策关,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对入伍、退役手续不全或在档案中弄虚作假谋取安置资格的;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无城镇优待安置证的;农业户口入伍,但在服役期间或退伍时为本人或为父母购买了城镇户口农转非的;服现役期间因在城镇购买商品房农转非的;城镇户口占用农村征兵指标入伍的退役士兵等,一律不纳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被公安机关拘留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入伍前因征地、小城镇建设占地及移民等就地农转非的,纳入安置范围。在服役期间其父母因征地、小城镇建设占地及移民等就地农转非的,报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纳入安置范围。对退役后需跨入或跨出本市易地安置的,由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对在本市入伍退役后要求在本市范围内易地安置的,按原有规定办理;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要优先安置;对驻藏、驻港、长期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服役和因公伤残退伍的士兵及女兵等在安置时要给予照顾。 
五、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接收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的领导。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在农村劳动力转移、企业招聘合同工等方面,要有计划、有组织地推荐农村退役士兵军地两用人才,帮助他们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要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组织的后备干部重点培养,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结合起来,对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市),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落实必要的安置工作经费,确保我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六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