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3日23: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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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发[2006]1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做好全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
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按一定比例科学合理地制定和下达安置计划,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照安置计划履行退役士兵安置义务,不得拒收,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数量。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及省驻淄企事业单位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认真履行安置任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和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对安置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要进一步规范完善考试考核办法,继续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公开安置。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士兵、因战因公伤残士兵、驻藏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士兵,在安置时给予照顾。切实做好伤残军人特别是一至四级伤残军人和精神病患者的接收安置工作。
二、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退伍安置工作改革的方向,各区县、高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为推进我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确定对2005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进行调整。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及高新区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全市安置工作展开前,经本人申请,市安置部门批准,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服役满2年的退伍义务兵为2万元;服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为3.6万元,每多服役1年增加1500元,每少服役1年减少1500元。各区县、高新区对本辖区安置的城镇退役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自谋职业补助金,仍按本区县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额的1.5倍和2.5倍左右发放,也可根据本地实际,由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确定补助金标准。要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5〕2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5〕127号)精神,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级要通过财政投入及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收费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各级政府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士兵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培训费纳入区县、高新区财政预算,市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欠发达的区县给予适当补助。各级安置和劳动就业部门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中介服务。要利用现有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的沟通渠道。
三、进一步规范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工作
市及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可按一定比例数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根据我市2002年以来城镇职工人均工资的变化情况,2006年有偿转移金标准调整为:每少接收安置1人,向政府缴纳有偿转移金10万元。区县属企事业单位有偿转移金标准仍按照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数额的5至8倍由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自行确定。要求实行有偿转移的单位,必须在计划安置前向各级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淄博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审批表》,经安置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所收取的有偿转移金主要用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培训等项开支。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事关国防现代化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与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要紧密联系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深入扎实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管理,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和军队改革建设的形势,正确理解党、国家和军队的各项改革举措,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坚决拥护和支持改革;引导他们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本色和作风,自觉将个人前途融于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中;引导他们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坚决听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坚定在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引导他们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始终保持优良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风貌。对退伍回到农村的退役士兵,要鼓励他们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扶助。对有专长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的,按照有关规定从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减免。要积极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持。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广大群众深入进行国防、拥军优属和退伍安置政策教育。新闻单位要加大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人民军队保家卫国的丰功伟绩,宣传退役士兵中的先进模范事迹,激发各行各业和全社会的拥军热情,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有关部门要与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密切配合,克服困难,互相支持,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各级安置部门要依法行政,规范办事程序,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确保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