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2020年07月23日15: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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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
批准国家主席胡锦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6年6月19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