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4日06: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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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藏政发[2007]54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 号)、《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的有关规定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6〕195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区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第三期以上士官;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满10年的士官;因政治和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收安置时间
各级安置部门接收退役士兵的时间为: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2006年11月底开始离队,2007年3月初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转业士官从2007年4月底开始,持自治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业士官接收安置通知书》到自治区、各地(市)安置部门报到。全区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求于2007年8月底前结束。
三、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责任制度,落实安置政策,狠抓工作落实,确保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安置工作的现状,紧密联系退役士兵的实际,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的思想和教育管理工作,要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国家、军队改革和建设的形势,正确理解深化改革的一系列重要举措,增强服从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坚定靠良好军人素质建功立业的信心,自觉服从地方建设需要,听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重点做好家庭困难、个人愿望未能实现的退役士兵的思想工作,防止发生各类不稳定因素。教育他们严守纪律,服从分配,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西藏“一加强、两促进”的历史任务做出积极的贡献。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人民军队保卫国家、巩固边防,维护并参与改革和发展的丰功伟绩,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高度重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加大安置力度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政府行为,指令性分配是一条基本的安置原则。只有坚持这个原则,才能保证国家安置法规和政策的落实,保证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由自治区根据全区退役士兵总数统一下达,各地(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思想好、作风正的退役士兵充实到基层各级组织。今年,我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重点将放在事业单位,各行业、系统和单位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对拒绝不接收退役士兵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区别层次,合理安置,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要实行有区别的安置政策。对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和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八级以上革命伤残退役士兵及转业士官要优先安置。对部队三级以上转业士官可根据需求重点安置在党政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其余城镇退役士兵、二级以下士官(含二级)重点向公、检、法、司、交通、教育等下属事业单位和县、乡(镇)安置,地方财政予以人员经费保障,没有空编的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承担安置任务。
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法》和相关社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的权益。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负责监督此项工作的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具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四)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鼓励自谋职业
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目前乃至今后安置工作改革的方向。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要采取政府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级政府要完善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地政府要按照《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按其服役年限应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至5倍。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三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
有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经报请安置部门批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规定标准一次性交纳有偿转移金后,可免除相应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交纳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交纳,并于安置部门批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后两个月内一次付清。有偿转移金用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五)妥善安置农牧区退役士兵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农牧区籍退役士兵,各地(市)已统一上报自治区安置办,自治区安置办已审批完毕,所需安置人数已列入各地(市)安置计划中(附件3)。对返回农牧区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作为繁荣农牧区经济,促进农牧区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牧物资供应、农牧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在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优先予以扶助。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牧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六)严格执行安置政策法规
对《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有涂改的;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档案严重缺件的;非户口所在地(县以上)易地入伍的;从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购买本人城镇户口的;入伍、退伍手续作假、涂改档案无正当理由的;本人要求中途退役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退役后待安置期间触犯刑律(过失罪除外)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未经自治区安置部门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安置部门报到的一律不予安排工作;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不再进行安置。
四、切实加强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要把落实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的具体体现。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加大依法安置的力度,确保政令畅通。各有关部门要克服困难,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模范单位;对不接收安置任务或不落实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各级安置部门要加大依法行政力度,坚持政务公开,规范办事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确保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00七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