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防汛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4日07: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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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商洛市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今年防汛抢险工作,实现全市安全度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切实做好防汛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防汛抢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据气象、水文部门预测,今年汛期降雨时空分布极为不均,干旱洪涝将交替出现,汛雨期较往年偏早于6月下旬出现,7月上旬前期和8月下旬为多雨时段,期间有多次暴雨过程并可能致灾;全市五大江河年径流量比常年普遍偏丰1-3成,主要河流控制站将出现多次洪水过程,丹江、洛河、武关河、银花河、旬河洪峰流量将超警戒流量,其中武关河将出现百年一遇洪峰流量。受全球气候异常影响,极端天气的不可预测性、洪水灾害突发性局地性日益显现。因此,各级各部门对全市防汛工作任务之艰巨、形势之严峻要有清醒认识,要切实增强做好防汛抗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的意识,按照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要求,从早、从严、从细把各项防汛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全市安全度汛。

二、突出重点,认真做好各项防汛工作

(一)强化安全度汛措施。一要夯实各级各部门防汛责任。各级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逐级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做到防汛值班不断档,管理责任不扯皮。二要完善防汛抢险预案。要突出防控重点的针对性,应对措施的可行性,实践过程的可操作性,围绕“防有手段、抢有重点、撤有区域”的原则,吸取往年防汛经验,不断完善各级防汛预案,增强防汛预警的适应性和实效性。三要备足防汛抢险物资。要认真对照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定额的要求,及时补充库存,确保防汛抢险急需。四要充实防汛抢险队伍。要从实战要求出发,充实防汛专业队伍和民防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及时组织演练,提高实战能力,确保抢险队伍关键时刻拉得出、顶得上、抢得住。6月份,组织一次全市防汛演练。

(二)加强重点部位防控。要突出城区、病险水库、险工险段、尾矿坝、地质灾害隐患点以及公路、铁路等重点部位,按照“防汛归口、责任到人”的原则,落实重点部位防汛部门和责任人,相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度汛措施。水务部门要加强库、塘、站、坝的安全度汛工作,加强重点部位巡查,尽早完成险工险段修复、病险库除险加固等重点防洪工程建设,要落实水库监管责任人,严格按照批准的度汛计划调度运行,绝不能超限蓄水,病险水库要坚决执行低水位或空库运行,保证汛期不出现重大险情;安监部门要加强尾矿坝的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值班和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万无一失;教育部门要负责校舍的排危和学生的安全工作,应撤离的要坚决撤离;建设、城管部门要对城区和集镇低洼地带,危险地段和危房户采取果断措施排险除险,确保不发生危房倒塌伤人事件;交通部门要督促各高速公路建设单位进一步完善防汛预案,落实施工单位防汛责任人,并报所在地防汛责任单位备案,切实抓好施工期间防汛安全管理工作。

(三)全力清除河道行洪障碍。各县区政府要牵头抓总,组织水务、国土、公安、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对境内河道乱建、乱占、乱堆、乱弃、乱采等违法设障行为进行专项治理,促进河道管理工作制度化和经常化。要切实加大河道清障力度,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落实清障责任,责令设障单位或个人限期清除河道行洪障碍,保证汛期行洪畅通。各级河道管理单位要加强河道巡查工作,在河道管理区设置防汛警示牌,及时制止设障现象发生。对高速公路、铁路沿线的河道人为设障行为,要加强监管,责令限期清除。

(四)认真抓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各县区要按照《陕西省山洪灾害防御办法》的要求,健全山洪灾害防御组织领导体系,实行县级领导包片、乡镇干部包村、村组干部保户分工负责制,完善山洪灾害预警预报机制,建立“群测群防、群专结合”的防御体系,落实汛期监测、临灾预报、预警信号、人员紧急撤离等措施,切实做到早预防、早转移、少损失。要利用各级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防汛避险常识,提高防御山洪灾害的自觉意识和科学主动性。对重大隐患点和山洪灾害易发区,要反复进行排查,对可能发生危险的地区,要及时组织群众转移,尽量避免人员伤亡。

三、加强值班,确保信息畅通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涉及防汛安全的单位要充实值带班人员,严格执行防汛值带班纪律,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坚持24小时值带班,及时掌握分析雨情、汛情、反馈信息,果断应对和组织防洪抢险。汛期,各级党政领导要保证手机24小时开通,主管领导不得擅自离岗、出境。市政府办、市防汛办要定期抽查有关单位的防汛值带班情况,并将抽查情况通报全市。各级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对出现的险情,要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对因失职、工作不力和违反防汛纪律而造成损失的,将依据《商洛市重大防汛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