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非正式出版物能否经营广告的请示》的答复

2020年07月18日1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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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广字[1992]第353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正式出版物能否经营广告的请示》(豫工商字(1992)第204号文)收悉,经与新闻出版署联系,现答复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出的《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工商(1990)68号)为现行有效的规章,仍须严格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