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7]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今年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交政府系统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以下简称建议)665件、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638件。为认真做好今年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律职责。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政府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承办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做好办理工作的自觉性,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并确定1位领导同志分管办理工作,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对重要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亲自负责研究办理。所有建议和提案的复文要由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发。
二、求真务实,注重质量
各承办单位要把办实事、求实效、抓落实体现在办理工作中,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提高问题的解决率和代表、委员的满意率。凡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认真解决,抓紧落实;凡应该解决但由于财力、物力等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制定方案,逐步加以解决,要让代表和委员不断看到阶段性的办理成果;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情况与事实有出入的,要向代表、委员实事求是地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争取代表和委员的理解和认可。要加强与代表、委员和省人大、省政协有关部门及各党派、团体的沟通联系,了解代表、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意图,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找准解决问题的途径。各承办单位要强化精品意识,不断提高办理水平。所有建议、提案要做到件件有答复,不说大话、空话,切忌答非所问、敷衍应付。对省人大、省政协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办公厅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在答复前要征求代表、委员的意见,复文报分管副省长审定后再行文。
三、加强督查,按期办理
各承办单位应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对于涉及几个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汇总有关意见并答复代表、委员;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将本单位意见于1个月内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个别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省人大选任联工委、省政协提案委及省政府督查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延长1个月办结。所有建议、提案须在6月30日前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要尽量早答复、早落实,坚决杜绝临时突击办理现象。
各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健全和完善办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交办、督办、答复等各个环节都要有章可循,使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与承办单位联系,掌握办复进度;通过走访代表、委员,了解落实情况;配合人大、政协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查。省政府办公厅将及时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对办理进度快、质量好的提出表扬,对无故延误期限或办理差的给予批评。
四、几个具体问题
(一)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并将签收的《人大代表建议交办单》和《省政协提案交办单》在10日内分别寄回省政府督查室和省政协提案委办公室。承办单位若认为交办意见确有不妥,应于接到建议、提案10日内与省人大选任联工委代表联络处、省政协提案委办公室及省政府督查室联系,不得拖压搁置或自行转给其他承办单位。
(二)复文要按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D”标出办理结果(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复文要严格按照省人大和省政协有关部门规定的格式办理。
(三)对人大代表建议的复文应寄送所有提建议人,对政协提案的复文只寄送前三名提案人,同时抄送有关单位。
(四)各承办单位给代表、委员的复文须附省政府办公厅印制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代表、委员反映不满意的建议、提案,省人大选任联工委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的,或者省政协提案委建议重新研究办理的,原承办单位应于1个月内办结。
(五)凡办理建议、提案在5件以上(含5件)的承办单位应于7月15日前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