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伤保险

2020年07月23日18: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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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局等
发布文号: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7〕12号(2007年8月3日)
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的调控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规定,特制定《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的调控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伤预防工作现状及工伤保险基金平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用人单位属于《深圳市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档次表》中一类行业的,不实行浮动费率,按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属于《深圳市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档次表》中二类行业、三类行业的,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按相应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工伤事故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费收支率,是指当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以市社保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单时间为准)占该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工伤事故率,是指当年度内,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月平均人数(指该年度内经申报并认定为工伤的总人数÷12个月)占该单位月平均参保人数(指该年度内该单位参保的累计总人数÷12个月)的比例。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发生的工伤保险补偿费用及工伤事故不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及工伤事故率的计算范围:
(一)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五)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七)非在用人单位因工受伤的工伤职工,到用人单位后工伤复发的。
第六条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以本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浮动范围为上、下各两档。
属二类行业的,其浮动档次和标准为:
(一)上浮第一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2%;
(二)上浮第二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
(三)下浮第一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8%;
(四)下浮第二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5%。
属三类行业的,其浮动档次和标准为:
(一)上浮第一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8%;
(二)上浮第二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25%;
(三)下浮第一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2%;
(四)下浮第二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75%。
第七条市社保机构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费率浮动档次:
(一)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小于、等于1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下浮动二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二)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0%、小于或等于3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下浮动一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三)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30%、小于或等于100%,且工伤事故率小于或等于2.0‰的用人单位,以行业基准费率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四)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30%、小于或等于100%,且工伤事故率大于2.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五)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且工伤事故率小于或等于2.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六)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且工伤事故率大于2.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二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七)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5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二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符合上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不实行费率下浮或基准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第八条对已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评级的用人单位,可在按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相应缴费费率档次的基础上,向下浮动一个费率档次。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实行费率浮动的用人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以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进行浮动。
参保单位上年度首次参保且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不参加本年度的费率浮动,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上年度非首次参保的参保单位,上年度的缴费月份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其上年度的工伤事故率和工伤保险费收支率。
第十条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由市社保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工伤事故率核定具体缴费费率。
对费率浮动的用人单位,市社保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及其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工伤事故率和浮动费率档次等信息予以公告。用人单位自公告之日起次月执行新的缴费费率。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当年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确定。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每年调整一次。市社保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工伤事故率情况对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费率浮动的公告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费率浮动的实施时间为每年的2月至12月。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对市社保机构调整后的新缴费费率不服的,可以要求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具书面决定书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期间、诉讼期间不停止该费率的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深圳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档次表
附件
深圳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档次表
行业
类别行业基准费率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行业名称
一0.5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二10.5
0.8
1.0
1.2
1.5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造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三1.50.75
1.2
1.5
1.8
2.25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